农村无证自建房离婚时能否分割?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罗成
[案情]
游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中,两人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承包的农田中建了一栋两层的楼房,但建房时未履行审批手续,无土地使用证,无房产证。现游某某和易某某双方同意离婚,但均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分歧]
本案中,能否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均认可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理应依法进行分割。虽然该处房产尚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证明,但是不能否认该处房产系游某某和易某某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 该房产不能完全确认是否属于游某某和易某某所有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且该处房产是否属于合法财产也无法认定,因此在本案中不能进行分割。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的房屋,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且房屋建在承包的农田中,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该房产是否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尚不能确定,如果该房屋不能补办相关的手续及证明,那么该房屋不属于合法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该案中虽然双方认可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并未就该房屋办理房产登记,故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有权人并不能确定。
综上所述,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合法所有的共同财产。该案中的房产,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但存在上述合法性及权属证明方面的瑕疵,并不能认定为双方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在本案中不应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