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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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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日期:2012-03-22 点击:570次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和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配偶方如果对夫妻一方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如果配偶方拒绝追认,则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夫妻一方自己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也不存在部分有效的问题,因为房屋一般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是共同共有。鉴于夫妻一方以夫妻双方名义处分房屋,构成无权代理,因此,如果配偶方拒绝对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进行追认,买受人即使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也构成不当得利,配偶方有权要求返还房屋,买受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配偶方进行追认,买受人经产权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 房屋买卖之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认定问题
    日期:2012-03-22 点击:511次

    房屋买卖之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认定问题 共有财产应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所生产的财产,是总财产(双方个人财产+共有财产)的增加。因此,婚后购买的房屋如果是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所购买,由于房屋本身仅是其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基于夫妻共同经营所生产的财产,其性质上仍为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当事人约定为共有的,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 房屋购买过程中,购买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就不享有房屋产权
    日期:2012-03-18 点击:592次

    房屋购买过程中,购买方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就不享有房屋产权 虽依本案事实可以认定抵债协议有效,但由于被告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投有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理,本案原告陈某、张某取得房屋产权还是有缺陷的,可能发生被第三人追索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负有保证受让人不被追索的义务。故本案二审判决还存在不足,还应加判如该房产因第三人追索不能,作为抵债物清偿债务情况下,被告应另行清偿债务。

  • 房产律师谈房屋不动产添附纠纷,如何确定所有权
    日期:2012-03-17 点击:2085次

    房产律师谈房屋不动产添附纠纷,如何确定所有权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小青是在小汪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的。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致的规定,该扩建的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小青无法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根据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时的处理规定来看,小青的建房材料附合于小汪的宅基地上。因此,该扩建房屋应该由小汪享有。另外,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根据公平的原则,还应该将对失去添附物的一方进行补偿。

  • 将欺骗得来的房产转让,有效吗
    日期:2012-03-13 点击:666次

    将欺骗得来的房产转让,有效吗 大军采取欺骗手段单独领取了房屋产权证,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但何某在与之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善意的,因为其并不知道该房屋并非大军一人所独有,况且何某已经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因此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判定何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至于因大军出卖房屋而给小军带来的损失,小军可另行起诉要求大军予以赔偿。

  • 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据;签订合同却未办理登记,房屋属于买方吗
    日期:2012-03-12 点击:976次

    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据;签订合同却未办理登记,房屋属于买方吗 本案例涉及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行为,只有在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房屋的所有权才会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仅有双方交付房产证的行为而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仍然没有发生转移,该公司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不登记,买方就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并非买方交了钱、卖方交了房,房屋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买方。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即便双方钱货两清,房屋在法律上还是属于卖方所有。所以,买房者要记住,购买房屋只有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通过判决、拍卖取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及未办理产权过户,房款付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日期:2012-03-12 点击:1672次

    通过判决、拍卖取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及未办理产权过户,房款付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通过买卖购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必须要进行登记才能真正取得权利,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继承,或依法律规定等情形而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不需要等到登记之后就能取得。对房屋等不动产来说,要想对它们的归属进行确认或者对它们的归属进行变动,就必须通过登记的形式,这样才能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老孙先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小周尽管已经住进去了,但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搬出该房屋,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

  • 物权异议登记与民事确权之诉制度中的司法实务问题
    日期:2012-03-09 点击:552次

    物权异议登记与民事确权之诉制度中的司法实务问题 “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是物权法设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那种先“撤证”后“确权”的传统观点在物权法异议登记制度体系下已丧失了合理存在的基础。围绕本案因异议登记与确权之诉所涉及的主管权争议,典型地反映了司法实务中对该项物权救济法律制度认识不足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王院长提出的“加强司法工作的国情调研”指示精神所确认的2009年重点调研课题中,即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以来物权登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通过特邀专家师律师对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解读,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有关物权登记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不动产权属登记出现瑕疵的情况下房屋确权案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评析
    日期:2012-03-09 点击:798次

    不动产权属登记出现瑕疵的情况下房屋确权案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评析 本文借助对一起房屋买卖案件的分析,探讨在不动产权属登记出现瑕疵的情况下,从民事审判的实际出发,在尽量不启动行政审判程序的前提下,探讨如何在民事审判范围内解决登记瑕疵造成的权属纠纷。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本意得和法律基础的分析,重点探讨不动产登记瑕疵所造成的对不动产无权处分行为中的不动产买受人是否善意的衡量标准的影响,以期为解决行政权与民事审判权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冲突探索新的途径。

  • 房屋买卖交付而未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确认法律效果
    日期:2012-03-09 点击:649次

    房屋买卖交付而未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确认法律效果 交付房屋占有乃是基于开发商和教授之间的转移所有权的合意,这就是一个物权行为。交付住房就是转移了所有权。教授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如果认为是债权合意,那么开发商仍然保有所有权,它既可以请求买方返还房屋,也可以进行一物二卖。对购买方来说,这是非常危险的。反之,如果承认物权合意,就能够对于开发商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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