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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房产律师谈房屋不动产添附纠纷,如何确定所有权

日期:2012-03-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二手房律师 阅读:1828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小汪和小青在同一家国有企业上班,住的也都是单位公房。后来,该单位对本单位的公房分配作了调整,将小青住的一套公房(两间平房带一个院子)分配给了小汪,并为小汪办理该套公房的房产证。但是小青在此套公房居住的时候,对该套公房进行了扩建,即在原来两件平房的基础上又建了一件,这也就导致了纠纷的产生。小汪认为自己已经有了房产证,是该套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要求入住,然而小青却认为这里有一间房子不是公房,而是自己后来盖的,拒不交房,因此双方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青在属于小汪的房产范围内盖房屋,这房屋便附着在小汪所使用的土地上,而我国规定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二者不可分。因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即小汪取得原先的两件平房以及后来小青扩建的一间房子。但因为该扩建的房屋属于小青添附在小汪使用的土地上,因此小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的基础上还必须给予小青一定补偿。
【法律评析】
本案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小青之后扩建的一间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由于单位将该套房屋带院落一起转让给了小汪,该间房屋便属于小汪适用的土地上的添附物,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依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可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协商后能达成一致的,按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小青是在小汪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的。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致的规定,该扩建的房屋和土地的使用权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小青无法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根据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时的处理规定来看,小青的建房材料附合于小汪的宅基地上。因此,该扩建房屋应该由小汪享有。另外,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根据公平的原则,还应该将对失去添附物的一方进行补偿。
【维权指南】
在我国,因为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也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建筑物上增建建筑物,如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人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则不发生附合;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建筑人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应看做是动产(建筑材料)与不动产的附合。可见.在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
不论为何种情形的添附,均为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苦口婆心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便理、不合算的,因而也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自己打官司大全集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此虽在社会经济方面看是必要的,但在当事人方面说,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却是不公平的,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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