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确权律师栏:北京房产确权律师,房产确权纠纷律师,房屋确权纠纷律师,征地补偿取得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别人名下,房产权利人应如何进行重新房产确权,提起房产确权诉讼,委托房产确权律师代理,聘请房产确权律师应诉,房产确权诉讼程序,房屋确权纠纷,房屋确权诉讼,房屋确权纠纷律师,房屋确权之诉等。
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虽然房屋登记程序包括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两个程序,但只要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效力。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即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不是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真实归属。
父母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子女将房产赠与父母,子女的债权人能否以其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撤销赠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损害其债权行为的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判断债权人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能否成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行为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苏某、高某主张苏某某与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应当依法提供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及款项支付的事实。苏某、高某对案涉款项主张系借贷关系,但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杨某主张系赠与,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真实产权人的准确认定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对此应结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丈夫婚前房产加名女方,婆婆能否以代持协议要求返还房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涉诉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妻子取得部分房屋产权系基于丈夫赠与的法律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男方母亲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可现状的意思表示,故无论是否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女方将基于共同共有涉诉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
对于折抵父母工龄、由子女出资购得的房屋,应该如何确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在我国,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同时需要法律行为和依法登记,双重法律事实共同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被执行人出资为子女购房,该房产即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房提供首付款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或赠与性质,而并非父母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出资,进而对房产享有份额。综上分析,案涉房产应为案外人陆小某的个人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陆某国的责任财产。陆某国、陆小某父子二人间就该14万元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当事人可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另行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房屋备案登记并非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范畴,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并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备案登记,但备案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是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物业缴费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法占有了房屋物业缴费凭证只能证明相应房屋的相关物业费已经缴纳,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法占有了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