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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有“以房抵款” 打印件竟然飞了

日期:2022-12-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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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有“以房抵款” 打印件竟然飞了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储慧文,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天下没有无本的买卖”。最近,宁先生还真遭遇了一桩。对方明明谈好以商铺作抵,让宁先生帮助其代偿债务。协议到手后,宁先生傻了眼,只字未提商铺条款,仅有他的代偿义务。近日,随着南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利可图充当“接盘侠”

宁先生与张老板素有生意往来。这么多年来,张老板积欠宁先生借款连本带息共计170万余元。其间,宁先生催还过几次,但张老板一直未还。

2019年春节后不久,张老板主动联系宁先生,直言还款有了着落。在电话中,张老板初步介绍了还款计划,他所挂靠的建筑公司有一套属于其名下的商铺,目前市值200多万元,将其用于抵债应绰绰有余。但现在他还欠另一家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约35万元,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在法院判决期限内偿还,如果宁先生有意代付,他可以去挂靠单位做工作,让其将商铺产权网签给宁先生。宁先生答应考虑一下。

与此同时,建筑公司作为张老板的被挂靠人,因对其在租赁合同纠纷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已向法院提起上诉。张老板极力游说建筑公司黄总,找了一个靠谱的下家代为偿还,只需将那家商铺网签给他。黄总说他无权限表态,需请示总公司同意授权。过了几日,建筑公司高层反馈,张老板所说的下家即宁先生,与他们公司毫无关系,网签商铺恐有风险。张老板再次通过黄总联系建筑公司高层,称其目前已身无分文且欠债累累,如法院判决既定,建筑公司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宁先生同意代为偿还,也相当于帮助建筑公司履行了连带责任,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许是出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顾虑,建筑公司高层终于同意了。张老板随即又联系了宁先生商量代偿一事,宁先生亦表示同意。

到手商铺不翼而飞

张老板所言及的商铺,位于苏州城区一处商业繁华地段,系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抵算给建筑公司,享受权利人为张老板,鉴于商铺无法直接给付张老板,需张老板所挂靠的建筑公司配合网签。张老板在微信中传输了一张享受权利人为他本人的抵算协议书照片给宁先生,宁先生觉得这次有戏,便应邀前往张老板挂靠的建筑公司商谈具体事宜。

2019年3月中旬某日,宁先生抵达建筑公司黄总办公室时大概是下午四点多钟。张老板、宁先生、黄总和机械设备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总四人商量,确定由宁先生为张老板和建筑公司向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代偿判决中的35万元,用张老板挂靠在建筑在苏州的一处商铺抵算张老板尚欠宁先生的债务。

临近下午下班,黄总提出一同前往公司法务部打印协议。法务部负责人顾律师草拟协议初稿后交四人核对。张老板素有眼疾,便请宁先生代读。宁先生代读过程中悄悄将协议草稿用手机拍了下来。四方表示无异议,并确定协议无误后,顾律师用电脑输出了正式协议文本,交由四方签字。因时间太晚,大家未再细看正式文本内容,很快都在协议上签名。大约晚上8点多钟,建筑公司一方无法加盖公司印章。双方约定次日加盖印章后,再将协议书交给各方。

生怕夜长梦多,第二天一大早,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于总就打电话给宁先生,说按照昨天签的协议,今天宁先生需先给付10万元。电话那头的宁先生有点恼火,称商铺抵算条款明摆着打印在草稿上的,今天拿到手的协议书上居然没有了。随后,宁先生拍了一张协议书正式文本的照片传给他用作比对,于总亦觉惊诧,一看果不其然,通篇协议都找不着用房抵款的任何字眼。张老板得知后也觉得不可思议,以房抵债的重要款项竟然在正式文本上消失了。

法庭交锋真相浮现

条款消失的谜底在黄总这儿似乎总算找到了“答案”。宁先生得到的回复是:其只是帮张老板代付建筑设备租赁费,与建筑公司本无任何关系;即便按照宁先生所说的,正式协议文本删除商铺抵算条款,也是各方意思一致变更的结果。因为其他两方当事人亦在场,不可能不对协议进行核对。否则,这样亦有违常理。宁先生反问道,如不是因为说好了给他一家商铺产权,他怎么会到建筑公司去签订这份协议?无奈之下,宁先生将建筑公司和张老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代偿协议。

法庭上,建筑公司黄总陈述,商谈当时由于他中途出去接电话,协议草稿上有无商铺抵算条款他并不清楚,协议正式文本中之所以无商铺条款,主要是因为当时商铺房号和交房时间均无法确定,他也不否认四方商谈时涉及到建筑公司配合网签这回事。宁先生则提供了一份协议草稿照片,他所言及的商铺抵算条款赫然纸上。而建筑公司提交的所谓协议正式文本中,仅有两个条款,一是宁先生代张老板偿还机械设备租赁公司35万元的还款时间,二是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不再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只写明宁先生代张老板偿付租赁费35万元,同时免除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建筑公司对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情况下,当事人宁先生于协议上签字的可信度极低。该份协议显然违背了四方当事人前往建筑公司商谈以房抵债的真正目的。结合证人建筑公司黄总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该份协议相对宁先生而言构成显失公平,判决撤销案涉协议书。

一审后,被告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能否认定案涉行为是否构成显失不公平并可依法撤销。

我国法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对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并无实质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构成包含两个要件:一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一方利用特定的时间、空间采取欺诈方式,使对方缺乏判断能力而实施某种行为的,亦在其内;二是行为的后果,显然与一方明显不利。

本案中,从四方共商的目的性看,就是商谈张老板如何用其名下商铺抵算对宁先生所负的债务,并协商签订一份协议。尤其对于建筑公司,亦是如此。首先从协议商谈的时间节点来看,正是在前一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期间,张老板将宁先生作为“下家”介绍给建筑公司,并游说公司配合办理商铺网签手续。建筑公司起先不答应、后来才答应的关键因素,在于真如张老板所说的那样,宁先生的加入,可即时免除其建筑公司法律上的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建筑公司自始至终对四方商谈的目的性是清楚已知的。然而,在宁先生拿到盖章的协议正式文本时,建筑公司黄总却矢口否认宁先生与他们公司有任何关系,对在协议上明确宁先生仅负有偿付义务而无商铺抵债的条款避而不谈。

再者,从协议正本一出现时其他三方的一致表现看,建筑公司利用了其他三方基于对草稿的确信而对协议正本判断力的缺失状态。协议正式遭到了张老板、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在内的其他三方的反对,这与他们共商以房抵债的初衷相违背。在协议正本之前,其他三方均确认存在载有以房抵债内容的协议草稿。退一步而言,是否存在协议草稿姑且不论。建筑公司提交的协议正本上缺少以房抵债条款,即便如建筑公司黄总所说,“其他两方当事人亦在场,不可能不对协议进行核对,不然‘有违常理’”。如若三方对此协议正本进行核对签字,尤其是对宁先生而言,宁先生代偿的前提是获得抵债商铺,但最终签字的协议中宁先生只负有代偿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如宁先生在明知于己不利的情况下签字,这才是真正的“有违常理”。

结合谈及协议草稿时,建筑公司黄总及法务顾律师却只是以“记不清楚”为由进行搪塞的表现可见,他们并未直接否认协议草稿的存在。真相极有可能便是,载有以房抵债条款的协议草稿是存在的。其他三方之所以未对正本再行核对便签字捺印,均是基于草稿内容的完备和出于对建筑公司一方的信任。建筑公司恰巧利用了这一点,为协议正本中删除条款创造了条件。

最后,结合宁先生的初衷,即期待通过以房抵债,收回此前张老板所欠其巨额债务,这一愿望不仅落空,反而要替张老板再偿还35万元债务,故而这份协议对于宁先生而言,亦显失公平。

因此,法院认定宁先生有权主张撤销,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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