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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房管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法院的执行裁定

日期:2016-04-01 来源:网络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81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管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法院的执行裁定

——法院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变更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标签:抵押|登记瑕疵|典当|执行|协助执行|裁定过户效力

案情简介:2003年,依债权人孙某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贸易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房产过户至孙某名下。房管局依此为孙某办理了房产证。2005年,因孙某欠典当行当金,执行法院裁定孙某用前述房屋抵偿债务。房管局依此又为典当行办理了房产证。嗣后,因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杨某编造理由,将实业公司房产登记为归其所有的贸易公司名下并以该房产抵押贷款构成犯罪。房管局依此又注销了为典当行颁发的房产证。典当行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再审过程中,提出抗诉的检察院提出应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实业公司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5条第2款、第27条规定,本案中,执行法院下发民事裁定在送达各方当事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②房管局已按执行裁定为典当行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虽在办理上述变更手续、转移登记中存在有孙某与典当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但该契约实质内容与执行裁定并不矛盾,该契约亦未改变房管局应依执行裁定为典当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事实,故房管局以申报不实为由注销该房产权证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③杨某诈骗行为给实业公司造成损失,实业公司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本案系基于典当行认为房管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实业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实务要点: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法院确认房屋权属生效法律文书时,应按照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法院制作的房屋所有权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房屋权利应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

案例索引:内蒙古包头中院再审“某房管局与某典当行等行政诉讼案”,见《房地产管理部门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直接变更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事项——包头市房产管理局与包头聚德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及孙德凤、瞿福亭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侵权纠纷案》(王雪冰,内蒙古包头中院),载《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下)》(2011: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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