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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债务人签收了确认书能否认定当事人重新达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日期:2013-01-1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了一份债务确认书,但在确认书中并未昭示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签收了确认书能否认定当事人重新达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如:×××,你×年×月×日借我公司人民币×××元,至今尚未偿还。

解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主要应当取决于债务人的态度,例如,对账单,债务确认书,债务人签署名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应当视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也可以认为债务人对于诉讼时效的放弃。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双方应当签署新的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还款时间条件等并对数额进行重新的确认。对于这里所谈到的情况,属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重新对账的一种方式,债务人未签署意见或者未署名则不应当视为诉讼时效再生,应当认定债权人丧失了债权请求权。而债务人签收确认书,实际是对原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其仍然认可所拖欠债务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意味着债权人仍然有权主张该项债权,不宜轻易推定债权人丧失了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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