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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示相关证件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5-2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253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示相关证件义务的规定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代理人,一方面,它应当出示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人身份,同时也便于购房者了解委托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如实向买受人出示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所售商品房的合法性。需释义的是,本条用的是“出示”一词与明示是有一定区别的。出示表明出示人须让出示对象明确了解出示资料的内容,因而有义务向出示对象就出示资料的内容进行解释与释义;明示则只须提供明示对象了解明示资料的渠道,但并无义务就明示资料的具体内容向明示对象进行解释与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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