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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相邻权关系在区分建筑情形下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日期:2012-05-05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56次 [字体: ] 背景色:        

(1)相邻权关系在区分建筑情形下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区分所有相邻关系是区分所有人之间围绕建筑物的使用所产生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区分所有相邻权关系不仅包括一栋区分建筑内部专有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包含区分建筑物作为整体与相邻不动产的相邻权关系。区分相邻权关系虽然基于所有权产生,但其内容极其复杂,不可能为专有权内容完全涵盖。不仅包括通风采光权、清洁空气权等,还包括相邻区分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应当照顾对方的生活的安静。区分所有相邻权关系不可能为专有所有权内容完全涵盖。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专有部分所有权内容的法律规定不会达到尽善尽美。这样,就应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不周全时,依照相邻关系原理处理相互关系。

(2)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界定

区分所有相邻关系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区分所有相邻关系不仅包括一栋建筑物内部各专有部分之间的相邻关系,还包含为专有部分使用便宜而与该建筑物外的相邻不动产(含该建筑外的相邻土地、房屋、空中建筑物等)之间形成的相邻关系。当然,后一种相邻关系是相对区分建筑物整体来讲的,是区分建筑物整体与外部相邻不动产之间形成的普通相邻关系。狭义区分所有相邻关系仅包含前一种相邻关系。本文仅探讨狭义区分所有相邻关系即一栋建筑内部各专有部分之间的相邻关系,并且着眼于相邻关系在这种区分建筑情形下的特殊性。

(3)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内容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内容也呈现丰富多彩、多种多样的内涵。并随着社会发展,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也随之发展变化。但是区分所有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为积极内容,即一方在行使所有权、占有权时,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对此内容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一方需要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时,另一方必须提供,不得拒绝。当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应当补偿损失。二是对另一方的使用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为消极内容,即一方在行使所有权、占有权时,不得违反全体区所有权人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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