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的单独所有权要素。专有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建筑物的独立空间,而不是特定有体物。专有权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与一般所有人相同,具有专有性、绝对性、排他性,即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同时,由于区分建筑物专有部分毗连的紧密性,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相对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将会受到更大限制。
(2)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之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共有所有权与专有所有权共同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两个灵魂,是区分所有权的物法性要素,其相对于专有所有权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从属性,即共有所有权不可以单独转让,随专有所有权取得而取得,随专有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3)成员权
成员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成员权含有人法因素和物法因素,而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仅仅含有物权法因素。成员权不可单独转让,随专有所有权取得而取得,随专有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