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品房出售条件
(1)商品房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已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商品房工程竣工;
(4)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书;
(5)属于住宅商品房的,须经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6)经测绘机构对房屋和土地使用权面积测定;
(7)出售房产已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亦称“大产权证”)。
二、商品房出售程序
(1)签订商品房出售书面合同。
(2)根据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将商品房出售合同办理公证手续。
(3)买卖双方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售合同和合法身份证明等文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买卖价格,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买卖双方根据规定缴纳契税、营业税、土地税、土地增值税、交易手续费等税费。
(5)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购房人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