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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分类及其归属利用制度

日期:2012-04-28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9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土地分类

1、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荒地

房地产法主要涉及建设用地。

2、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

(二)我国的土地权属制度

1、两种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土地及集体所有土地

土地用途转变的途径主要是征用,通过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断变换为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的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一直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政府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199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有关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行政诉讼。

1987年,最高法院另一个批复:土地、森林、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此类案件虽然经人民政府作过处理但性质仍属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应以原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1999年《行政复议法》第30条,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且将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土地利用制度是以使用权为核心的制度设计

只有创制合理的土地使用权体制,才能发挥土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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