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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

日期:2023-06-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与十一塘路北侧擅自搭建项目部。2022年4月,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块东至杭州湾新区沿海滩涂、南至十一塘、西至兴慈五路十一塘横江桥、北至已批临时用地,涉及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滩涂。2022年4月26日,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慈溪自规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宁波某工程队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项目部的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3.对非法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0030元。宁波某工程队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内容。2022年10月28日,慈溪自规局向宁波某工程队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慈溪自规局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

【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宁波某工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慈溪自规局催告,宁波某工程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慈溪自规局申请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波市自规局前湾新区分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

滩涂是海滩、河滩和湖滩的总称,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滩涂对沿岸流入的各种污染物质有自然净化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气候的功能。案涉滩涂地段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临近杭州湾国家湿地公园。被执行人非法占用滩涂建设项目部且占地面积较大,不仅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滩涂的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功能发挥造成妨碍。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发挥非诉执行司法审查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打击非法占用滩涂行为,有力推动了滩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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