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又反悔,主张违约被驳回
【基本案情】
管某于2016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并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管某依约交付全部房款与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但房地产公司未依约于2017年6月30日交付房屋,直到2019年3月1日,管某签订《房屋钥匙签收接收确认单》,涉案房屋实际于当日办理交接手续。2019年7月19日,房地产公司与管某签订《协议书》,约定:1.管某自愿放弃向房地产公司主张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以及基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向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其他违约责任。2. 房地产公司承诺对外借款,以所借款项来缴纳小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续手续所需要的费用,积极协助管某办理房产证。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的债务消灭,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后,管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逾期未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但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管某已明确放弃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房地产公司也已履行配合管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之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主张《协议书》系其在房地产公司胁迫下签订,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