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规划用途应当为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入市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 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
5.其他条件。除了上述四项条件外,实践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通常还存在着其他限定性条件,比如,未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以及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