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解和支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审核行为,按照本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实现审批服务“一口受理”,公开申请条件、办理部门、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和审核标准等信息,加强对审核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审核行为公开、公正、廉洁。
北京市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市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即日起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字〔2015〕188号文件切实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的通知。已有房产交易大厅的,要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主动增设服务窗口,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以便保证交易和产权确认、登记业务连续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无论是利用房产交易大厅还是共用其他服务场所,都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流程予以公示,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设区市、县(市)政府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工作的调度和指导督导。省厅已建立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情况周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导。省厅将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各地好做法好经验,供学习借鉴。各市要建立相应的报告通报制度,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工作的指导督导。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山东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建设标准是建成全国统一信息平台的前提和关键。在国土资源部《总体方案》所附技术标准基础上,部将逐步制定发布一系列相关技术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规范地开展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保证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顺利接入国家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天津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协调及应急机制的通知。密切配合。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主动研究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各地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回应、准确答复纳税人咨询,做好培训辅导工作,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头跑,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查询证明信息,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的通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1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自2015年11月30日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正式启用。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办理相关登记需向当事人出具通知书、告知书等文书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