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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开发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开发律师

  • 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59次

    关于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规定 关于生态建设退耕和灾害毁损等原因减少的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集中组织对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开发,并根据开垦情况对退耕有计划地作出安排。国家也可以从中央收缴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对退耕和灾毁耕地较多的省、区予以开垦耕地经费上的补贴。

  • 关于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37次

    关于保护耕作层土壤,保证新开垦耕地质量的规定 国内外都有许多工程建设将耕作层剥离用于开垦耕地的成功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但是,将耕地耕作层用于开垦耕地,由于受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垦耕地成本的影响,如当地土壤条件较好、开垦耕地不需要另加耕作层或运距太远造成成本太高等原因也使其难以实现,因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这样做,但不是必须要求这样做。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具备条件的提出此项要求。 

  •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日期:2013-06-14 点击:1363次

    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定建设可以占用土地的区域。第二,对各项建设用地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建设占用土地(包括占用耕地)。第三,农用地转用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这些措施,使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总量降到最低限度。 

  • 新土地管理法之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日期:2013-06-14 点击:505次

    新土地管理法之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而是严厉地加以惩处,不让非法占地者逃避法律责任;对无权批地、越权批地、不按规划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制裁;对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

  • 土地管理法之关于建设用地的管理
    日期:2013-06-14 点击:578次

    土地管理法之关于建设用地的管理 农用地的转用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会有一些农用地被列入建设用地的范围内,这些农用地的转用手续并不是一次统一办理,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分批分次的安排,并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这样,在规划中划定的用途与农用地的转用是一致的,并且由同一个层次的审批机关批准,工作上也可以衔接。 

  • 消费税的概念是什么其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是什么
    日期:2013-01-11 点击:507次

    消费税的概念是什么其征税对象及征税范围是什么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计算
    日期:2013-01-11 点击:455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计算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的规定执行。此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 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日期:2013-01-11 点击:583次

    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什么 在一般情况下,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纳税人在计算营业额的时候可以扣除某些费用

  • 营业税的概念是什么其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什么
    日期:2013-01-11 点击:766次

    营业税的概念是什么其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什么 中国的营业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收入大部分划归地方。此税是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等。加工、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实际签署的合同价款低于中标价,此种行为是否违法
    日期:2013-01-10 点击:3845次

    实际签署的合同价款低于中标价,此种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发现招投标方无理由地变更了合同标的物,变更了中标价,其他投标人均有权向招投标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解决,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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