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农村房屋专栏简介

农村房屋

  • 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日期:2024-01-04 点击:26次

    农村宅基地上共建房屋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农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共建住宅时,往往约定房屋产权分配份额。但由于政策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共建人中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方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另一方对房屋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此类共建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其应能取得共建房屋分得份额的所有权。

  • 修建农村房屋所需施工资质的认定
    日期:2023-12-31 点击:16次

    修建农村房屋所需施工资质的认定在重庆地区,农民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下的住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 无权处分农村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认定
    日期:2023-12-25 点击:31次

    无权处分农村房屋时善意取得的认定农村房屋登记不规范具有普遍性,诉争房屋自建成之日起邹某甲与谭某甲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出卖给许某某后客观上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谭某甲已将该诉争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一并交付于许某某,许某某业已实际居住多年,邹某乙、邹某丙、谭杲丙主张许某某返还房屋,违反诚信,不予支持。

  • 行政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强拆行为要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日期:2023-12-08 点击:16次

    行政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强拆行为要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 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能否认定其为强制拆除主体?
    日期:2023-11-30 点击:4次

    村委会出具自认拆除房屋的情况说明能否认定其为强制拆除主体?区政府认可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其设立的机构,并承认XX村整村拆迁后土地性质将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改造补偿资金亦来源于后期的土地出让金。XX村整村拆迁改造工作并非系XX村民委员会在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的情形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商定改造方案后自发组织实施,而系由区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具体领导、组织、审定下实施。XX村民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自认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应认定为受区政府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

  •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
    日期:2023-11-28 点击:14次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应按责任比例分配信赖利益损失
    日期:2023-11-26 点击:36次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应按责任比例分配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蔺某玉还是董某宝、董某金、董某富,在缔约时均应明知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因此,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负有责任,同时结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董某宝、董某金、董某富承担主要责任,蔺某玉承担次要责任。

  • 明知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又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3-11-25 点击:20次

    明知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又主张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裴某与被告王某于1999年12月23日签订的卖房协议已经法院确认无效。关于合同无效的过错问题,裴某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知道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后其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裴某应当承担对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耍责任。

  • 农民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承包给他人修建,是否属于自建?
    日期:2023-11-22 点击:30次

    农民修建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承包给他人修建,是否属于自建?民修建二层以上住宅,有一定的技术要求和图纸设计,为了确保安全和质量,由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建筑方修建,应当适用《建筑法》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建低层建筑。

  • 当事人能否以邻居建设违法建筑为由,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拆毁邻居修建的建筑物
    日期:2023-11-22 点击:14次

    当事人能否以邻居建设违法建筑为由,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拆毁邻居修建的建筑物本案中,第三人马洪军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李俊霞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李俊霞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李俊霞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李俊霞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第三人马洪军系在其老宅基原址上翻建房屋并办理了部分建设手续,其所建院墙亦未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李俊霞所称推倒院墙的自助行为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以李俊霞的行为没有违法事实为由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显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