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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专栏简介

宅基地继承

  • 最高法判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而应当依法定程序获得
    日期:2021-05-18 点击:325次

    最高法判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直接继承,而应当依法定程序获得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由符合条件的村民享有。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死亡,其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该村民的继承人继承,而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和批准。当事人以应当继承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为由认为其与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如认为涉案土地上的房屋应由其继承,可以另行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知道哪些内容
    日期:2021-03-12 点击:42次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知道哪些内容《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拆迁利益分配以房屋共有比例计算
    日期:2020-10-13 点击:226次

    拆迁利益分配以房屋共有比例计算父母去世后姐妹双方并未进行法定继承,亦无分家单或协议,因此法院依据便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结合涉案拆迁政策以及姐姐常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客观上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涉案被拆迁的原十间房屋由姐妹按照六比四的比例继承所有,因房屋已被拆迁,故两姐妹根据继承房屋比例分割拆迁利益。

  • 翻建房屋不影响遗产的性质和继承
    日期:2020-10-13 点击:534次

    翻建房屋不影响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与普通标的物灭失的“彻底性”不同,农村房屋被拆除后宅基地依然存在,而非“整体性”的彻底灭失。新房的形成是拆除原有旧房并在原宅院内建设而成,不宜简单认定新房仅为翻建人所有,而应将翻建成的新房仍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分家单效力判断以实际履行公平合理为原则
    日期:2020-10-13 点击:207次

    分家单效力判断以实际履行公平合理为原则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以及闫某夫妇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涉诉宅院内的实际情况,且无证据证明闫某夫妇就《分家单》的内容持有反对意见,同时该《分家单》亦考虑到另外两子的相应份额,由大儿子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事实上大儿子确向另外两子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双方已按照该《分家单》实际履行多年。

  •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判断以一户一宅为原则
    日期:2020-10-13 点击:315次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判断以一户一宅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情况,往往处于流变之中。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 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方法
    日期:2020-08-17 点击:109次

    继承纠纷中涉宅基地房屋拆迁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方法,该类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是析产,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从总的拆迁利益中划分出来;二是继承,根据继承规则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日期:2018-03-18 点击:41次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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