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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宅基地继承

分家单效力判断以实际履行公平合理为原则

日期:2020-10-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家单效力判断以实际履行公平合理为原则

【基本案情】

闫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王某、闫某相继于于2017年、2018年去世。现大儿子持分家单起诉另外两子,要求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闫某名下的宅院内房屋归其所有。另外两子不同意该诉讼请求,两人认为《分家单》虽是真实签订,但无父母和两个妹妹签字,应属无效。经法院向两个女儿询问,两个女儿均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也不参与析产和继承。经查,2001年,闫某夫妇与三个儿子签署《分家单》显示:大儿子分得老宅院五间,院落一座,大儿子分别给另外两个儿子一千元作为补偿,落款有三个儿子的签名,也有代笔人张某及证明人冯某的签名。后大儿子分别给付另外两子每人各一千元房屋补偿款。另查,兄弟三人均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大儿子外另外两子拥有宅基地各一块。

【裁判结果】

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以及闫某夫妇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涉诉宅院内的实际情况,且无证据证明闫某夫妇就《分家单》的内容持有反对意见,同时该《分家单》亦考虑到另外两子的相应份额,由大儿子给予一定的房屋补偿,事实上大儿子确向另外两子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双方已按照该《分家单》实际履行多年。故对另外两子辩称《分家单》无效的意见,法院并未采信,而是尊重双方依照传统习俗签订的《分家单》,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从而支持了大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典型依据分家单处理继承、析产纠纷的案件,分家单的效力判断往往是审判实践中的关键。在对分家单真实性均予以认可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分家习俗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尊重农村传统习俗,即使分家单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法院也可确认分家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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