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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专栏简介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 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严格控制
    日期:2013-06-27 点击:378次

    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严格控制 在我国对程序的控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不仅程序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连征收公告没有发出,就将农民的土地征收。而在城市拆迁中,曾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征收引发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例如,拆迁人没有举行必要的听证会,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诉求。事实上,许多案件中,一些被拆迁人并非不同意被征收,而是其意愿没有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应有的尊重。还应当看到,在公共利益发生争议后,通过法定的严格程序,可以将争议乃至怨恨在程序中得到及时的化解,特别是发生征地、拆迁的矛盾之后,不能完全通过程序外的方式,如上访等来解决,也不能将政府完全推到第一线来面对这些尖锐的矛盾,最好的办法还是应当以程序为主导,通过正当程序来消化矛盾。

  •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28次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 关于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通过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对一些特殊的人员还可以采用自谋职业或建立社会保险等办法,而对一般的农业人口,应当采取兴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通过发展生产,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达到或超过征用前的生活水平。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日期:2013-06-16 点击:417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用土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对不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有权提出改正意见。以防止少数人贪污、挪用和乱用征地补偿费。这是在农村实行征地费管理和使用民主决策的有效办法。 

  •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471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 关于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40次

    关于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的规定 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包括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人民政府,但一般不是由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办理实施征地方案的具体工作,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方案。 

  • 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日期:2013-06-14 点击:371次

    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日期:2013-06-14 点击:483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编制规划的依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总体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正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上述任务,因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的规定,就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 土地权属 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14 点击:413次

    土地权属 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这些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使用者凭借合法的依据,占有与使用土地,在这里占有与使用是一致的,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使用是占有的目的。 

  • 新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日期:2013-06-14 点击:353次

    新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应当将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大,将现在由森林法调整的森林、林地,草原法调整的草原,渔业法调整的用于养殖业的水面、滩涂,都确定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统一发证、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对的,但需要考虑现状,也需要考虑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条件。对于这两种意见,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要确认统一管理的原则,但适用这个原则要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既使土地管理趋向集中统一,又使土地管理体制现实有效。

  • 土地管理法修订 的必要性
    日期:2013-06-14 点击:473次

    土地管理法修订 的必要性 ,以法律形式确定治本之策,采取十分严格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调整土地开发利用中形成的关系,遏制在人口继续增加的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建立健全强有力的依法管理土地的秩序。所以,修订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实属必要,一方面保留其中合理、可行的规定,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据对照,原有的法律条文除少数几条未作修改外,绝大部分作了改动,在改动的条文中,多数是新增条文,或者是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体现了新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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