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农村宅基地继承
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案例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农户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作为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其家庭成员享有共同使用、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是否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4)权籍调査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4)权籍调査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协议取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所以城镇户口的子女是无权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裁判规则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此外,户内家庭成员已退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亦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协商处理共有财产。诉争房屋系徐某戌、董某某夫妇原有的有证土坯房两间、无证房两间经两次翻建成为现在的西安市新城区笃臣二巷某号坐北朝南二层新式楼一间半、坐东向西二层平顶楼房一处。徐某戌去世后,原、被告依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中)申请建房时,毛丙、封某某、毛甲、毛乙、范某某与毛丁均为立基人口,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提供给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使用权,应当随着该成员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当毛丁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此消失,原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