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责令辞职、免职、处分处理。
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对承建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建筑的施工企业,由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为违法开发建设的违法建筑销售提供服务或者便利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商业银行等,由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要依法合规经营,不得采取雇人排队、炒卖房号等方式扰乱正常销售秩序,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内部认购、加价倒卖,不得发布不实信息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各区(县)房管部门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境外不动产,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和境外的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交接义务、不按规定交接、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政府投资(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性资产移交、划转管理办法。
上海市关于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规划、计划、资格审核、评分、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等五部委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 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已经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时交房。已具备配租配售条件的,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配租配售工作。同时根据我市保障性住房需求,新规划建设一批保障性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