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业主大会建设的通知。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建设属地化管理职能。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指导街办按照属地化原则,发挥“两委”优势,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全程抓好业主大会建设和业委会换届选举及履职的过程,指导、规范业委会履职,培育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完善制度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流转、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辽宁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将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考核,确保配套设施与区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按期交付使用。提前布局自来水、电力、天然气、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严格落实《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落实住房消费政策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地要主动向本地政府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管理状况,提请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房屋登记业务为主建立不动产登记业务信息平台,扎实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分化明显、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各地要确保有条不紊地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防止对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督查调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情况定期进行督查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国家级、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联系点要建立工作台账,每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汇总各地工作情况并报省政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给予全省通报。
人社部 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增设围栏、绿植等将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分割成相对独立区域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规定整改。拒不改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信息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责任,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和引导,稳定消费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基础,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涉及房地产企业的收费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企业、项目及预售资金排查,加强市场风险防控。
福州市关于鼓励被征收人用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被征收人用征收货币补偿款购买五城区一手商品房并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向原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购房奖励款。原征收实施单位收到申请应向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函冻结该项房屋预告登记,原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市房屋登记中心确认冻结函后,按《实施意见》规定核算支付被征收人购房奖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