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专栏简介房产政策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便民的原则,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网上挂牌、用地预申请、一次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交易形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招拍挂制度内容,进一步发挥招拍挂制度在深化土地要素市场改革、加强土地出让领域反腐倡廉建设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商务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备案材料严格审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目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房地产企业妥善处理因违反限售规定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引发的解除合同等问题。对房地产企业违反限售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可按规定暂停网上备案,并将违规的房地产企业名单提供给市局。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市宣传、发改、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税收、社保、工商、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部门及各区政府要迅速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溧水县和高淳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填报的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买方为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的,须提供在本市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港澳台居民和华侨须提供在本市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书面具结购买商品住房用于自住并承诺在境内无其他住房。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要从维护自身声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高度出发,妥善处理个人住房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合规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