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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
    日期:2022-10-23 点击:153次

    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因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的约定条件交付土地,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修改规划建设条件,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行为导致国有建设用地无法动工开发,出现闲置的,属于政府原因。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日期:2022-10-22 点击:93次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3月分居。婚后双方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显示房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汪军共有份额为1%,程青共有份额为99%。关于不动产按份共有的情况,原告称,“根据房屋的出资情况,他当时是认可我出资多的”。被告称,“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我并不清楚1%和99%是什么意思”;关于买房时具体的出资情况,被告称,“我大概出资三四万元,房屋从购买到提前还贷确实是她出的多。”

  • 亲属之间一方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另一方名下时房屋所有权的认定
    日期:2022-10-21 点击:173次

    亲属之间一方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另一方名下时房屋所有权的认定出现权利主张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双方之间往往具有特殊身份关系,如亲属、朋友等。由于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较强信任感,大多以口头形式达成所有权归属约定,在产生纠纷时,当事人往往对所有权人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争议。实际所有权人一般会从房款的实际支付、房屋的实际使用等方面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而名义所有权人往往会否认所有权归属约定的存在,通过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据进行抗辩。

  • 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日期:2022-10-21 点击:111次

    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益享有所有权,不仅体现为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进行追索,而且也表现为有权决定共有部分收益的用途和分配方案。

  • 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就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只能以该权利证书为基础就颁证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救济
    日期:2022-10-21 点击:128次

    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就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只能以该权利证书为基础就颁证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救济

  •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日期:2022-10-19 点击:94次

    未经配偶同意,以家庭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系无权处分,对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配偶即财产共有人的同意,配偶在该保证合同中未签字并不影响签字一方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签字一方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租赁土地建设房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2-10-18 点击:85次

    租赁土地建设房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效力认定租赁合同在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到期后,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租赁物。由于土地租赁具有特殊性,当事人租赁土地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是通过租赁土地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

  • 被拆房屋不能恢复原状时的判决方式
    日期:2022-10-18 点击:93次

    被拆房屋不能恢复原状时的判决方式在强拆行为违法但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适用概括判决,即判令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支付赔偿金或交付安置房,赔偿金的数额及安置房的面积、位置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

  • 守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但被法院判决驳回,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其拒绝履行合同,并因此构成违约
    日期:2022-10-18 点击:543次

    守约方起诉解除合同但被法院判决驳回,是否可以据此认定其拒绝履行合同,并因此构成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以另一方违约为由提起合同解除之诉,虽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以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但不能据此认定该方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行为意味着其拒绝履行合同,并因此构成违约。

  • 工程造价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日期:2022-10-18 点击:220次

    工程造价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合意,且合同签订时相关审计机关已经将该工程列入行政审计范围。当事人一方仅以审计机关事后将该工程列入行政审计范围为由,要求认定施工合同约定的审计系行政审计,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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