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谈房专栏简介

谈谈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适房,军产房,央产房,法拍房,别墅,商铺等。

  • 村民进城务工,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吗
    日期:2021-10-24 点击:102次

    村民进城务工,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虽然有些农民经商办企业在城市站稳了脚跟,主要以在城市的收入为其生活来源,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多数存在农忙时兼做农活,农闲时在外打工的情形。由于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存在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落户的现象。与此同时,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还处在试点摸索中,国家的居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土地制度都在改革与完善。进城农民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广泛关注。

  • 带租拍卖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原出租人返还预收租金,如何实现
    日期:2021-10-22 点击:251次

    带租拍卖的买受人能否要求原出租人返还预收租金,如何实现如拍卖财产上同时存在两个权利负担,但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此种情形下,执行法院应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常采用“带租拍卖”的方式公开拍卖,且会在拍卖公告当中对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予以公开披露,载明承租人的租赁期限,出租人预收租金的金额,买受人参与竞买前通过对拍卖标的物展示、咨询、查看以及拍卖公告的阅读,即应当明知拍卖财产上的权利负担。其在参与竞买报价时,即应推定其已扣减出租人已预收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成本,故买受人要求出租人返还查封前预收租金的,应不予支持。

  • 合同临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租客要配合吗
    日期:2021-10-14 点击:100次

    合同临期,房东频频带人看房,租客要配合对于出租方能否以租期临近届满承租人明确不再续租却不予配合出租方重新觅寻新租客带人进入实地看房为由,向承租方主张房屋空置损失以及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一般而言,违约责任的承担前提系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行为或者情形。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损失也需证明相对方具有过错,具有侵权行为或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产生了实际损失。

  • 法律文书送达公司项目部的效力
    日期:2021-10-12 点击:394次

    法律文书送达公司项目部的效力

  • 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买房,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款
    日期:2021-10-10 点击:114次

    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买房,到底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的首付款的性质,一方主张系夫妻共同借款,一方主张系父母对于自己一方的赠与,在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转租合同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对于出租人不具有约束力
    日期:2021-10-08 点击:105次

    转租合同超过剩余租赁期限的,对于出租人不具有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低价转让房产,不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就行的
    日期:2021-10-08 点击:168次

    低价转让房产,不是一个愿买一个愿卖就行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准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发生债务人主观上为了逃避债务,恶意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诚信行为。新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即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主要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债务人上述行为产生“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后果,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 中介公司人员携租金潜逃,租客损失谁承担
    日期:2021-10-08 点击:84次

    中介公司人员携租金潜逃,租客损失谁虽然合同的一方签订主体是中介公司,但签订合同的具体协商、沟通以及合同签订后如何付款、交房等具体过程,则是由租客与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完成。租客是基于业务员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任职关系以及对中介公司的信任,与业务员进行直接接触。对于租客而言,中介公司的业务员与中介公司是同一个主体,因此,中介公司应对业务员的行为负责。此时,租客即使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款项付至指定账户,也不能当然免除中介公司的相应责任,而应根据租客的行为与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行为之间的关联,判断双方的责任。

  •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日期:2021-09-20 点击:88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日期:2021-09-20 点击:105次

    合同因违约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可否继续适用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