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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恋爱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房产

日期:2012-03-28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09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先生和赵小姐原来是恋爱关系,2009年1月18日两人约定解除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先生和赵小姐作为共同买受人和李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二人共同向李先生购买一套两居室的房屋,房屋总价为89万元。后来买卖双方办理了房地产过户交易手续,并且通过王先生的银行卡转账给卖售人李先生89万元,王先生和赵小姐登记为共同共有人。赵小姐出资23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和房屋装修、添置家具、电器等用途。恋爱关系解除后,王先生向法庭提起了诉讼,要求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本案例中,王先生和赵小姐没有约定共同共有的形式,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家庭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两人就共同共有财产的份额也没有约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按照出资额确定财产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王先生要求对共同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之前没有相关约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即使之前约定不可以分割,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因此,王先生和赵小姐可以依据各自投资份额来协商分割方式。如达不成协议,针对不动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现实中,一般由占有份额较大的一方来买受较小一方的份额,即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有利于财产的合理利用。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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