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拆迁时拆迁利益如何分配?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村居民的主要财产形式,农村居民因离婚、继承等引发的房屋析产纠纷,直接关系到其生活、生产的根本利益。由于农村房地权利的分离、城市化建设的拆迁安置带来的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变化以及丧嫁生娶等人口变迁状况,使得农村房地的权属也常面临变迁、确认、分割、继承等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拆迁后,拆迁利益与前边这些相结合,就变的更为复杂。下面,我们就模拟一个宅基地变迁的过程来一窥这一问题的究竟。
1、一个农村男性居民张三,有一处宅基地,他一个人出资出力在集体批准的宅基地上建设了一间自有房屋。此时,产权清晰,此一间房屋属于张三独自所有,所有的拆迁利益亦归张三独自所有。
2、张三娶了李四为妻,二人组成了家庭,一间房不够住了,于是两人在院子中有新建一间房屋。此时,原有房屋归张三个人所有,新建房屋属二人共有。此时如拆迁则拆迁利益二人均有份额,且张三较李四份额为多。
3、张三与李四在共同生活的若干年中,养育了张A、张B、张C三人。在此若干年中,张三与李四二人出资出力又添建了房屋三间,以满足居住需求。此时,仍是原有房屋归张三个人所有,新建房屋属二人共有。此时如拆迁则拆迁利益仍为二人均有份额,且张三较李四份额为多。
4、张A是女孩,在其成年后,出嫁到了其他地区。
5、张B、张C先后成年娶妻,张三一家为满足需求,将全部房屋推倒由张三夫妇、张B夫妇、张C夫妇共同出资出力建成了房屋八间。
6、张B夫妇、张C夫妇先后生育张B'、张C',户口均落在了该处房屋上。
7、李四于拆迁前一年去世,那么此时拆迁都涉及哪些人的拆迁利益呢?
答案是,张三基于对房屋建设的贡献有房屋的共有权,基于对李四权利的继承有共有权,基于自己是被拆安置人口有拆迁利益。张B夫妇、张C夫妇对房屋建设的贡献有房屋的共有权,基于对李四权利的继承有共有权,基于自己是被拆安置人口有拆迁利益。张A基于对李四权利的继承对被拆迁房屋有共有权。张B'、张C'自己是被拆安置人口也拥有一定拆迁利益。这还只是对于拆迁利益的定性分析,如果具体到是多少份额,多少金额,只能结合拆迁的具体状况,庭审的具体情况由法院最终做出裁决。
律师提醒您,宅基地房屋拆迁涉及关系复杂,各种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需要注重的问题点过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