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某校学生小李在校上学期间被掉落的暖气片砸伤,造成足部损伤,对今后的生活及就业造成较大的影响。小李的监护人要求该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校以尽到管理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李的监护人诉至淇县人民法院,最终经法院判决,学校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9万余元。
经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小李系被告学校的学生,2015年2月2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学校厕所内被翻倒的暖气片砸伤右足,经诊断为开放性右足损伤,住院治疗5天。经鉴定,原告小李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学校在被告财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注册学生1851人,原告小李系投保学生之一,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为30万元。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夏某某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发生事故的被告学校厕所内,该厕所内的暖气片未加固,存在安全隐患,作为教育机构,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学生在校的学生安全,而被告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该校厕所内的暖气片翻倒将原告砸伤,故原告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学校为其在校学生投有校(园)方责任险,原告小李为保险单内注册学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被告财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对被告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向原告赔付。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寒冬已至,北方地区普遍进入了供暖时期,无论是学校管理者还是学生家长,要做好暖气设施的维修保养,在注意暖气片掉落伤人的同时,更要注意高温暖气片烫伤等情形的出现,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