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林某豪2010年在石岐区某小区购买一套商铺,然而房屋实测面积超出了合同面积6.05%,双方在合同中曾对差异值超出5%以上的情形签署了补充协议,不过协议内容并不明确,房地产公司要求林某豪补足6.05%的房价款,林某豪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合同中未对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部分的房价款如何补足进一步约定,因此可参照交易习惯,超过5%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判决林某豪就该部分面积无需补交房款。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面积超出6.05% 开发商要求补齐房款
林某豪于2010年4月与中山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林某豪向该公司购买位于石岐区某小区的一套商铺,套内面积为92.58平方米,单价为12258.1元/平方米。
双方在合同第五条就面积差异作出约定,约定在面积差异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买方林某豪无需补足,不过在签订主合同同时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的内容做出变更,若差异值超过±0.6%以上不足±5%时,超过±0.6%以上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据实多退少补;若差异值超过±5%以上,买方可选择解约,若买方不选择解约,则按前述方法处理。
2011年7月27日,经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测量,该商铺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98.19平方米,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5.61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达6.05%。2011年9月26日,房地产公司通知林某豪于补足房价款68768元(5.61平方米×12258.1元/平方米)。
不过林某豪不同意按照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向房地产公司补足房价款。双方协商未果,林某豪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无需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商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34722.35元。
该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面积误差补足房价款的相关条款系格式条款,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优先于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法院判约定不明确部分由卖方承担
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确认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就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5%的情形,赋予原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未就在原告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对面积误差比值超出5%部分的房价款如何补足作出进一步约定。
鉴于合同补充协议仅就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情形增加赋予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未对在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就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部分的房价款如何补足进一步约定,且被告中山市某房地产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为面积误差比超过5%部分的房价款可参照交易习惯,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故法院判决林某豪就该部分超出面积无需向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足房价款12013元[(5.61平方米-92.58平方米×5%)×12258.1元/平方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