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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村土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如果承包方不交承包费,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在诉讼中承包方主动交纳承包费,发包方仍然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处理此类案件应当分清这么几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承包方有意拖延交纳承包费,甚至拒绝交纳承包费,经发包方多次追索仍不能交纳的实际就属于单方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权利方也就是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况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例如天灾人祸等导致承包方不能如约履行承包义务,使其难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承包费的,并不属于承包方故意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况,在情节上也属于轻微违约,属于可谅解的行为,对此,发包方不应解除合同,应当等待承包方恢复履约能力后考察承包方是否存在违约的故意,再行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三种情况,不论属于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在诉讼中,承包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交纳承包费,应当视为承担违约过错责任的具体表现,对此,发包方应当给予承包方一个缓冲期,或者称为考验期,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视承包方是否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因而,对本案中承包方主动交纳承包费的情形,尽管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也不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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