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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坚持的三个原则

日期:2013-01-1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75次 [字体: ] 背景色:        

(1)必须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国家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其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即农村集体的土地。

(2)哪块土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他(她)就是拥有该块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农村居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内享有成员的权利,不能同时享有两个或者多个集体成员的权利。当然,也不能出现某一人已经得到了国家为其提供的最基本生存保障,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的情况。

具体来说,可以结合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分析判断:第一个标准是户口,一般来说,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第二个标准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前一个标准可以看做是形式标准,后一个标准可以看做是实质标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注意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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