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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合同

日期:2012-08-2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30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一:某总承包人将一项工程的二分之一(隧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人参加对该工程材料供应,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的提供,并有项目经理,工程师,施工员,安全员等员工参加管理并与业主、监理联系。问:(1)是否构成违法分包?(2)如果是,其非法所得指的是哪一部分?如何认定?

答:首先,作为土木工程即不是房屋建筑的隧道工程如实施分包,同样应执行我国《建筑法》。虽然《建筑法》第二条规定该法的调整对象是房屋建筑,但该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隧道工程的分包,同样应执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提问所涉及的实际情况,总承包人既负责工程材料供应,同时又有项目经理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关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违法分包。本案的分包方式属于劳务分包,不属于工程分包。

至于违法分包中的总包单位的非法所得,是指总包不实施工程管理而获得的利益。从法律层面分析,这部分非法所得实质上是指非法转包从中获利的所得,其认定的根据是看所得者是否有合法依据,没有合法依据的所得属于非法所得。本案的实际情况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因此,既不存在非法所得的问题,也不存在要不要没收非法所得的问题。

问题二:甲乙双方是两个独立的施工法人公司,因乙方无进京(指北京)投标资质,在进行一个工程投标前,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协助甲方投标,一旦中标,甲方需将一定比例的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按区域划分,含主体结构),但甲方不收任何费用。请问:(1)甲方将部分工程交由乙方施工,是否属于主体工程分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若乙方是甲方公司的参股单位,此行为是否合法?(3)施工期间,乙方已取得在京投标资质,结论又如何?

答:针对第一问,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标后将部分工程含主体工程交由乙方施工的,那么肯定属于违法分包,该协议无效。因为这一协议明显违反了《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包不得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对这一问题,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也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第二问,即便乙方是甲方的参股单位也并不影响违法分包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的是主体工程不得分包,与分包单位的主体资格无关,因此参股单位当然也不影响协议因此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第三问,进京资质和施工企业资质是两个概念,对进京资质,法律法规并无强制性规定,因为进京投标资质不是法定资质,只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性限制措施,这个措施随着市场的发展已经或者很快就会被取消,这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但是这里要注意一点,如果讨论的是企业施工资质,某一单位原来无施工资质,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取得了资质的,那么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认定合同有效。

问题三:将某建筑工程公司编入承包人(总包方)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等,承包人(总包方)与该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还是内部承包合同?

答:这个问题提得很好,这是许多施工企业,尤其是资质较高的企业不规范运作常有的方式,值得讨论,要引起重视。我认为,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其理由是:被编入项目经理部下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施工队伍隶属于工程总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建筑公司,虽然在表面上以总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的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名义施工,但关键要看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编制是否真在法律上已成为该建筑公司的内部机构,还要看土方一队、隧道一队的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是否注册在该建筑公司。实践中许多类似情况,其法定手续根本没有办理过,只是名义上对外称呼而已。如果是这样,那么本质上还是两家单位之间形成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关系,因此,该合同性质上是分包合同,而不是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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