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认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影响生活,能否要求拆除?
随着全国各地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点位的建设或改造工程也遍及众多小区。在此过程中,部分业主反映垃圾分类点位选址不当侵害其利益,要求拆除,引发社会关注。鉴于垃圾分类系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活动原则的政策,故此类纠纷通常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业主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对公共利益保护、绿色原则落实的容忍义务。
【典型案例】
陆某系某小区14号楼101室业主。2019年6月,小区业委会、物业公司、居委会出具《生活垃圾厢房定点告知》,经勘察、商讨,从交通安全、方便操作、影响小区程度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在小区建筑垃圾堆场旁边。陆某认为其购房时的预售合同中规定过垃圾投放处(利津路***号),目前投放点改变原规划,设置流程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投放点距离其房屋较近,产生气味、光照、噪音等影响,要求物业公司移除分类垃圾定时投放点,并将投放点设置于原规划位置。经查,开发商产权证载明利津路***号1层为不可销售的公建用房。小区实施垃圾投放分类前在每个门栋放置两个垃圾桶,未在***号投放过垃圾。经法院现场勘查,垃圾厢房距离14号楼25米,***号距离最近的楼栋9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上海市垃圾分类投放政策实施前,涉案小区是在楼栋间设置垃圾桶用于垃圾投放,未在***号设置过垃圾投放点。新政策实施后,涉案小区通过一定流程确定目前的点位作为垃圾分类投放点。陆某主张该点位距离其楼栋较近,产生气味、噪音等,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并影响停车功能,但并未就此充分举证。目前垃圾投放和管理如存在不规范之处,物业公司可对此加强管理、提升服务以降低相关影响。陆某作为小区业主,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也应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一定容忍义务。故对陆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治建议】
我国对垃圾分类措施的推行尚处于起步阶段,针对垃圾投放点位的设置流程并无规范、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如何有序、高效、和谐落实小区垃圾分类工作,尤其需要业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三方凝心聚力。在审判实践中,业委会对垃圾站点设置方案不合理、操作流程不规范,物业公司对垃圾站点管理不到位,业主缺乏合理范围内的容忍力等,导致涉小区垃圾投放点位纠纷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垃圾分类措施的落实及小区和谐氛围的营造。
对此,建议如下:
1.业委会应注重垃圾投放点位设置方案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做好前期实地考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业主意见,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尽可能将垃圾投放点位设在距离各居民楼较远的地方,在最大程度上减少给业主日常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应将智能科技、建筑美学等创新元素引入垃圾投放点位建设,改变人们对于垃圾站点环境脏乱差的固有印象。如采取密封空间设计,业主可通过扫码、刷脸等方式使用,或设置下沉式升降垃圾点位等。
2.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制定垃圾投放时段,避免业主夜间投放噪音污染。对于投放高峰期及夏季高温时段,要增加清运频率和力度,做好蚊虫消灭及消毒工作。同时,要关注非投放时段垃圾站点维护,设置专人做好垃圾分类引导,定期听取业主问题反馈,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3.业主应做好日常生活垃圾的分类及投放,对小区垃圾分类管理不妥之处可积极行使居民监督权。同时,应从大局考虑,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容忍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写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蔡红兰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