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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诉请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法院是否受理?

日期:2024-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委员会诉请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法院是否受理?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相关法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122条(本案适用的是2017年6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②《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15条。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0)新40民初49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10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新民终48号民事裁定(2021年3月9日);申清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481号民事裁定(2021年9月28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44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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