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近期,我公司将开发的写字楼项目中未销售的部分改为对外出租,对租期5年以上者实行优惠价格,对享受优惠者预收两年租金,这部分预收租金收入如何申报营业税?
房地产律师解答:对于预收款的纳税申报时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给予了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另,《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
因此,对于你公司预收的租金,可以分清预收房租所属期间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在以后期间随着租赁劳务的陆续提供,按月结转收入,并申报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