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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缴税?

日期:2012-04-30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2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咨询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建设工程企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安装)资质,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公路工程合同,同时还生产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部分交通设施。在建设工程安装施工中,我公司既使用了自产货物,还使用相当一部分的外购产品(不进行加工制作)。

我公司工程合同采用国际菲迪克条款签订的,属于工程施工合同,首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劳务条款,包括销售自产货物安装价款和各项建筑劳务价款,这属不属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的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我们究竟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房地产律师解答:在2002年9月1日之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你公司既从事货物的生产,又负责产品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年货物销售额超过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的50%,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2002年9月1日之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建筑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定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虽然你公司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按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的规范合同文本签定的,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对工程清单中的劳务价款作出补充,说明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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