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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行政强制拆除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讨论意见

日期:2023-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河南省法院行政庭转自:豫法阳光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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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伴随着各地城市更新行动进程,与行政强制拆除相关的行政案件成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行政强制拆除往往会引起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行为等多个诉讼,有的法院对是否可以同时立案以及如何审查把握不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统一裁判观点,河南高院行政庭就与行政强制拆除有关的立案、审查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并经过行政审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现对讨论意见予以刊登,供处理相关案件时参考。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自行拆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十五日起诉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答:人民法院接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且已经依法送达责令期限拆除决定并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裁定。

2.如何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答: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应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对需要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机关应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予以公告。其二,在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拆除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方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其三,在对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的,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限期拆除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违反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

3.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受案法院应审查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直接起诉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受案法院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以及该主体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二是强制拆除行为发生的背景,是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危房整治还是日常执法行为等原因。三是行政机关是否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四是强制拆除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即是否履行了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等程序。五是强制拆除行为的方式是否合理适当,对建筑物内物品是否通过见证、公证、录制视频等合理方式清点造册、妥善保管、及时移交,是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4.房屋被拆除后,当事人分别对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是否均应予立案?

答: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既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性、阶段性行为,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拆除行为时,审查范围包括强制拆除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其中包含是否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及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房屋被拆除后,强制执行决定已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的阶段性行为,其法律效力被强制拆除行为所吸收覆盖。当事人分别对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引导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诉讼的,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限期拆除决定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以此为据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应予撤销?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应确认违法?

答:限期拆除决定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前提。强制执行决定是为执行限期拆除决定作出的行政决定。强制拆除行为则是实施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的具体执行行为。

限期拆除决定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后,行政机关以该限期拆除决定为据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基础和法律前提,强制执行决定应予撤销,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

若限期拆除决定被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则不能因限期拆除决定被确认违法而当然地撤销或者确认强制执行决定违法,也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6.当事人起诉限期拆除决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后,又起诉强制执行决定的,是否应予受理?

答:当事人已经起诉限期拆除决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后,又以涉案房屋系合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等为由起诉强制执行决定的,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以强制执行决定确定的拆除范围超出限期拆除决定确定的拆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的,应予立案。

7.当事人起诉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执行决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后,又起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应予受理?

答:当事人起诉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均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后,又以涉案房屋系合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强制执行决定违法等为由起诉强制拆除行为的,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以强制拆除行为超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确定的拆除范围、造成室内物品损坏等为由提起诉讼的,应予立案。

8.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当事人又起诉限期拆除决定的,是否应予受理?

答:一般情形下,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不影响对限期拆除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审理诉强制拆除行为案件时,受案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是否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在诉强制拆除行为案件中,法院已经对限期拆除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当事人又起诉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在向当事人释明后,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驳回其起诉。

9.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还具有可撤销性?

答:限期拆除决定系行政法律行为,无论房屋是否已经被拆除,限期拆除决定均具有可撤销性。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或者存在违反正当程序等情形的,受案法院应判决撤销。

10.行政机关在土地或者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以拆违名义强拆房屋,当事人起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是否应审查房屋合法性问题?

答: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房屋系合法建筑的,无论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是否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受案法院均应当一并审查房屋合法性,判断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是否存在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等情形。行政机关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的,审查时应注意结合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规定,根据涉案房屋和土地的权属来源、是否办理建设手续、建设年代、建设用途以及执法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权益。

11.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以拆除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房屋,当事人直接起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是否应一并审查房屋合法性问题?

答: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前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尚未起诉限期拆除决定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时,原则上应当一并审查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和房屋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当事人主张房屋系合法建筑的,受诉法院亦应当一并审查房屋合法性。

12.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拆除,在约定期间届满后房屋被拆除,如何判断是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还是属于强制拆除行为?

答:应结合被征收人是否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室内是否仍有合理的生产生活物品、是否有房屋交接手续等情形,综合判断拆除行为系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或是未经被征收人同意的强制拆除行为。

若被征收人仍在房屋内居住生活,室内仍有合理的生产生活用品,或者被征收人以其他行动表明拒绝履行安置补偿协议,可以认定被诉拆除行为为强制拆除行为。

若被征收人已经搬离房屋,室内仅有不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残破生产生活用品,可以认定被诉拆除行为系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补偿协议行为,对该起诉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1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的建筑物被依法没收后,有关行政机关对被没收建筑物内的物品实施强制搬离或者腾退行为,被执行人就该强制搬离或者腾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答: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违法建筑物的产权已经属于国家所有。被执行人主张强制搬离或者腾退行为对建筑物本身及装修造成损害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执行人主张强制搬离或者腾退行为对室内物品造成损害的,受案法院应予以立案。对强制搬离或腾退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搬离或者腾退行为的主体、程序和方式是否合法、适当,是否对室内物品等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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