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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日期:2023-07-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2022)最高法行他6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答复如下: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屋抵押权不能阻却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如果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权的,房屋登记机关在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保留该房屋上的抵押权登记。

此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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