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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日期:2023-09-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7]60号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的请示》(苏国土资发 (2007)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己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中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是指初始土地登记完成前,争议土地原有的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96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殿军,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朱有龙,男,193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第三人:朱益国,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再审申请人李殿军因诉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肇东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行终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殿军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指令再审。主要的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争议能否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土地侵权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指出,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本案中,肇东市政府于1991年对李生、朱有龙、朱益国、陈洪义四户宅基地进行了初始登记,土地界限清楚,权属明确。

李殿军如认为其邻居朱有龙、朱益国在土地登记发证之后,超出证载宗地四至使用土地,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则该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在此情形下,肇东市政府并无对案涉土地进行确权并重新登记颁证的法定职责,李殿军可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

综上,李殿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殿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凤云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涛

书记员吴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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