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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 家庭装修案例

施工增项未作明确约定 业主无需支付对应价款

日期:2023-05-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施工增项未作明确约定 业主无需支付对应价款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某装修公司与胡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胡某将其所有的某房屋的装修工程交由装修公司施工。合同对工程工期、施工项目、工程预算、工程款给付方式进行了约定。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开工日期延误、一阶段工程验收、洽商增项等原因多次发生纠纷,工程结束后,双方又就工程价款给付产生分歧。胡某已向装修公司给付首付款及部分增项款38156元,按装修公司计算主张尚欠付尾款28066元,装修公司向胡某催要该部分工程款未果,遂将胡某诉至法院。

胡某辩称,装修公司主张的部分增项为恶意虚假增项,包含沙子水泥1500元、抹灰1400元等,合计3580元,就上述增项事前装修公司未告知胡某,也未约定价格,胡某不予承认。此外,胡某还主张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长期在房屋壁挂炉上堆放施工材料造成壁挂炉污损,要求扣除清洗费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和胡某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关于争议增项,合同约定“施工期间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胡某主张应予扣除的增项已经双方协商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胡某主张扣除该部分增项3580元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胡某向装修公司支付剩余装修款23986元。

法官提示

因工程价款结算产生争议的案件中,常见争议焦点即增项问题,包括增项的有无、具体内容以及对应的价款金额。增项属于对装饰装修合同的变更,遵循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装修公司作为主张增项存在的一方,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增项需签订书面合同的前提下,若胡某对增项存在异议,装修公司只有提供双方针对增项的书面补充协议,主张的增项价款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施工内容的变更、洽商等必须约定明确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对于双方的口头沟通及时以照片、视频、微信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保存。对于业主方而言,为限制施工方随意增项导致成本的不当增加,应在合同中设定针对增项的形式要件,如约定“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增项,增项应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最终根据实际工程量结算”等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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