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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 家庭装修案例

家装“项目经理”坠亡,装修公司该担何责

日期:2022-12-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装“项目经理”坠亡,装修公司该担何责?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郑煦,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从事房屋装修工作多年的王兵(化名)在一次装修过程中不慎从4楼坠落身亡,悲痛万分的家属将承包该装修项目的某联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称某联公司)起诉到昆山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23万余元。

据事发当天同在装修房屋内的施工人员在公安机关描述,2020年6月9日,王兵使用一个简易的吊重器来吊装水泥黄沙,楼下把水泥黄沙固定在一个铁钩上面,然后上面启动电机来起吊。吊重器固定在房间的一扇窗户边上,机器吃重基本靠屋子里面一根铁棍固定天花板上面。当时王兵站在窗户边上正在吊装,吊机突然不稳,王兵试图固定住,随后就连人带着吊机一起坠落楼下。

王兵的家属在诉状中表示,王兵在为被告某联公司承包的昆山某景苑小区一住宅提供装修的劳务过程中不幸身亡,某联公司作为雇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联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是因房屋装修工程发包而建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所需人员由乙方也就是王兵自行组织,独立施工,且现场管理也由王兵负责,工程完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某联公司对于王兵的雇员包括其自己均不存在任何身份上的支配及管理的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兵作为承揽人,在施工作业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兵与被告某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及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实,某联公司将昆山市某景苑48幢404室的房屋交由王兵装修,装修结束后由双方进行结算,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中最重要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特征。根据家庭装修的特征,法院认定王兵与某联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被告某联公司系定作人、王兵系承揽人。王兵在使用简易电动装置将楼下的黄沙水泥吊至4 楼房屋内的过程中因装置原因从4 楼摔下死亡,该操作方式极具危险性,同时被告某联公司对工地疏于管理,放任王兵通过危险的方式运输装修材料,具有不作为的指示过失,王兵自身过错较大,应自担大部分的责任,酌情认定由被告某联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某联公司赔偿王兵家属所有损失118万余元的30%,即35万余元。

法官说法:目前家装行业发展迅猛,半包、全包、定制等各类装修形式层出不穷,各种涉装修纠纷也日益增长。相关装修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装修质量的同时,维护装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另外,家装从业人员也应提升安全意识,提高专业水平,签订相关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确保依法合规开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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