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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标注为榆木 实际用料却是人造板材 法院:构成欺诈 退一赔三 柜台出租者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家具标注为榆木 实际用料却是人造板材 法院:构成欺诈 退一赔三 柜台出租者承担相应责任

新房装修、购置新家具本是件开心事,但若遇到家具质量问题,开心事便成了烦心事。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8年4月,原告秦女士前往知名家具D市场选购家具,并向在该市场内租柜经营的A家具公司订购了一套榆木家具,于订购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定货单》以及《D市场订货单》。

同年8月,A公司将秦女士订购的家具送货上门,但直到同年12月份,家具仍有刺激性气味。为此,秦女士多次与A公司、D市场协商退货,但始终无果。

2020年9月,秦女士对家具的材质产生怀疑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套家具的材质并非购买时所约定的榆木而是人造板材。此时,A公司已从D市场撤柜,秦女士在无法联系上A公司的情况下,向D市场提出退货。D市场表示,其只是市场经营者,并非家具的出售方,不同意为秦女士办理退货。

后,秦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由D市场退还货款;且A公司在出售系争家具时存在欺诈行为,而D市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故要求D市场“退一赔三”并赔偿相关鉴定费用。

被告D市场辩称,秦女士提供的订单中未标明材质,不是欺诈行为,且其不是销售者,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A公司与原告秦女士签订的订货单未标注家具的材质,但秦女士提供了购买家具时拍摄的D市场标价签照片,D市场在审理中承认该标签是自己公司的,而标价签上所注明的货品名称、编码能与订货单上的编码等相互对应。A公司在媒体采访中曾表示出售的家具是实木家具,系争家具的标价签上明确注明了家具主材及辅材为榆木,而经鉴定系争家具的实际用料为人造板材,故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D市场作为经营者将柜台出租给了A公司,现A公司已从该市场撤柜,故D市场作为出租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判决D市场退还秦女士家具购置款,并支付三倍的赔偿金以及鉴定费用。

法院提示,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或订货单时,应标注好家具的货号、货品种类、规格及材质等详细信息,对于特殊定制的家具更需要注明,若之后发现家具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减少退换货过程中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所以,在商家已撤柜且无法联系上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家具市场的经营者主张权益,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编写:上海宝山法院 胡明冬 丁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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