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 央产房屋上市交易有条件 补齐超标差额为交易前提
    日期:2016-02-10 点击:363次

    央产房屋上市交易有条件 补齐超标差额为交易前提在被告崔某未补缴差额房价款的情况下,该房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原、被告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标的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表示不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不予处理。

  •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6-02-07 点击:370次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现实中无两证的二手房更多的是期房,也就是正在建造的商品房,因此二手房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直接取决于开发商能否按约交付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商品房的建设期限较长,能够如期完工并交付取决于诸多主客观条件,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难以控制。

  • 夫妻一方单方卖房,买方可以撤销合同
    日期:2016-02-07 点击:455次

    夫妻一方单方卖房,买方可以撤销合同从合同法的规定上来讲,如果卖方确实出售的是共同共有的房屋,那么一方单独处分确实是无权代理,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的权利,亦有不追认的权利;相应的,买方既有催告的权利,也有直接发出撤销通知予以撤销的权利。因为无权代理人有可能要求提高交易价格,否则不予追认。

  • 基于伪造手续将他人房产抵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日期:2016-02-06 点击:328次

    基于伪造手续将他人房产抵押的,不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适用善意取得,该“善意”判断,不应只是单纯考察在取得财产或权利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让人无权处分,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还应根据受让人自身状况及交易经验判定其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及是否尽到该义务。

  • 借款抵押构成贷款诈骗犯罪,银行不应享有抵押权
    日期:2016-02-06 点击:750次

    借款抵押构成贷款诈骗犯罪,银行不应享有抵押权倪某向银行借款事实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徐某诈骗罪行,银行所主张的借款实系徐某贷款诈骗犯罪所得。银行系刑事案件的被害单位,可通过刑事执行程序追回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现其提起合同之债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银行起诉。

  • 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6-02-05 点击:838次

    以物抵债调解书并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故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日期:2016-02-05 点击:293次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依《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应依不动产登记簿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系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应支持。

  • 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协议,原则上以后者为准
    日期:2016-02-04 点击:326次

    双方就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协议,原则上以后者为准双方当事人之间、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因具体内容和当事人不同,不能相互覆盖、相互取代。不同当事人之间、不同事项上的约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同当事人之间、相同事项上的不同约定,应以签订在后的协议变更签订在前的协议为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履行情况理解和分析协议的关系和内容。

  • 建筑容积率及规划用途,不作为认定房屋权属依据
    日期:2016-02-04 点击:382次

    建筑容积率及规划用途,不作为认定房屋权属依据建筑容积率是房屋建筑规划管理性规定,不能作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依据。在房屋建设违反建筑容积率、规划使用用途等规划要求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得出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结论。

  • 约定以物抵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为未成立
    日期:2016-02-04 点击:277次

    约定以物抵债,未办物权转移的,清偿行为未成立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