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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06 点击:257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建设单位在申请总体项目报批时,应当明确说明单位租赁房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比例等,并附根据项目审核权限由同级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认定意见。

  •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日期:2017-09-06 点击:198次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 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06 点击:152次

    关于2010年举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考试报名条件,切实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确保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9-06 点击:173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住房保障规划是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量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各类统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规划编制。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06 点击:164次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查询借款人家庭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住房登记记录信息的,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查询;需查询其他区(市)县的住房登记记录信息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区(市)县,应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日期:2017-09-06 点击:167次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17-09-06 点击:209次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版)
    日期:2017-09-06 点击:243次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10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委托,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组织编写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5 点击:191次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5 点击:208次

    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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