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职工死亡后其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可继承 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凭户口簿、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和身份证、遗赠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取(继承、受遗赠)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职工自建或大修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文件 个人自建(含拆迁还建)或大修(含翻修)住房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自建(大修)住房的建房许可证及复印件或本人原有的属单宅建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及复印件和翻修、大修该住房的施工合同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不含装饰材料)发票及复印件。本类事由以现金方式提取。一经办理,下次提取必须间隔24个月以上。
职工申请支取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证明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住房的装修、装饰、修缮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现行规定不允许职工因为装修、中小型维修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广大居民住房并不宽敞,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因此,目前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建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明显低于其本身价值的出让金额,非法出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次数多、面积大,严重超越权限,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所谓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耕地大面积毁坏,土地资源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土地监督检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发现有关权利人未依法办理土地权属或者用途变更登记,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检举、申诉,应当搜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规定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酌情确定罚款数额。如果本法实施后,国务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对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或者幅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则应当依照其规定作出处罚。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针对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