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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目前我国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
    日期:2013-01-14 点击:276次

    目前我国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哪些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等。上述部门规章是房屋买卖纠纷主要的法律依据,对房屋的销售条件、禁止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3-01-12 点击:310次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中的此类规定属于硬性的规定,对于出嫁女的合法权益是应当予以保护的。在具体执行该司法解释过程中,要考虑到,第一,应当维护已经执行的分配方案,同时,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重新考量分配方案时,要注意分配方案已经执行的事实,不宜朝令夕改,也不宜再挨家挨户将已经分配的钱款再回收上来,重新分配。

  • 如何理解和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农户代表人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3-01-12 点击:570次

    如何理解和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农户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农户代表人与《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代表人诉讼)规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并非同一含义。《民事诉讼法》中代表人诉讼的核心含义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确定或者尚未确定),由这一方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代表该方为诉讼行为。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
    日期:2013-01-12 点击:5372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法院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之后(其标志为承包合同生效)产生的相关争议。因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权利的保护目的,是通过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和第19条确定的家庭承包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

  •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建筑承包司法解释》第2条与第4条两条款的精神
    日期:2013-01-10 点击:303次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建筑承包司法解释》第2条与第4条两条款的精神对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由于转包、分包的合同当事人均具有违法行为,不但是不劳而获,而且可能发包给无资质的公司企业施工,质量隐患极为严重,有的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具体处理上掌握的应当严格一些。

  • 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衔接适用《合同法》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日期:2013-01-10 点击:315次

    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衔接适用《合同法》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勘查、设计合同是实施施工合同的前奏,勘查者、设计者与建设单位形成的是提供技术服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勘查、设计资质要求更为严格,且这些单位往往是国家控制或者授权的专业机构,并不涉及到身后若干弱小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因此不能将勘查、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判定他们享有优先受偿权。

  • 如何认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主体
    日期:2013-01-10 点击:563次

    如何认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主体 如果实际施工人只是工人或者只是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则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享有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仅能根据层层发包合同的约定享有发包合同赋予的权利。在这里所谓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承包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日期:2013-01-10 点击:442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而抵押权是基于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是法律的一项原则。故对于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情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约定抵押权受偿。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12-06-29 点击:235次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日期:2012-06-29 点击:2932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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