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 是否申请转移登记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房屋登记实务中,《房屋登记办法》第14条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因此,处分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必须基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即为其筹集就学、医疗等直接用于未成年人利益的经费
登记机构可否凭律师函中止登记程序 律师函对房屋登记机构并没有强制的效力。但律师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不会毫无根据地向登记机构提出某项要求
律师可否查询房屋登记档案房屋所有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抵押权人(也应包括地役权人)房屋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与可以查询登记簿的范围相比,没有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列入。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新政正式发布 《通知》称,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余各区实行统一的公租房分档补贴比例。具体标准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市、区县住保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建造师身份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户籍证明(户口本本人页、变更页),如属于错号、重号等原因导致的非正常升位,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011年修订)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逐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0 条前段仅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未对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的界限范围具体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物业管理条例》曾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改为“服务合同”,似乎是对合同的性质界定的一种导向,但首先是对物业企业角色定位的导引。目前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有委托合同性质说、完成服务内容性质说、混合性质说、非典型合同说,说法不一。本解释似乎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委托性质的合同(因其也用“转委托”的说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高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