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购买2013年12月10日前出让成交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仍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执行。自2016年1月1日(含当日)起,购买我市商品住房,不再享有“购房入户”政策。
北京市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对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建立应急维修台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在3个月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维修资金台账,按户登记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维修资金余额,建立产权明晰,资金数量准确的维修资金明细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管理的通知。区县房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的整改情况,同意恢复其网上签约功能的,填写《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网上签约功能变更申请(联系单)》(附件4),申请解锁其网上签约功能,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我局市场监管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房地资源信息中心。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24 小时内划转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立即划转资金。
上海市关于印发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旧住房综合改造等,科学规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山东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从住房保障省级奖补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应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关于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